回到首頁

 
62.02.19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66.03.19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70.07.17
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74.07.13
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78.09.10
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82.09.26
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86.11.22 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滑雪滑草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發展滑雪、滑草運動,辦理全國性及國際性之滑雪、滑草比賽,藉以提高技術水準,增進國民健康,發揚運動精神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參加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為會員,並接受其指導。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辦理國內滑雪、滑草運動之發展事項。

 
 
二.
代表中華民國加入國際滑雪、滑草組織之唯一團體。
   
三.

舉辦全國性及國際性之滑雪、滑草比賽事項。

   
四.

選拔及組訓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性滑雪、滑草比賽事項。

   
五.

國內滑雪、滑草隊參加國際性比賽之資格審查及推荐事項。

   
六.

國外滑雪、滑草隊來華比賽之邀請與安排事項。

   
七.

滑雪、滑草裁判及教練之登記、講習及管理事項。

   
八.

國際滑雪、滑草裁判之資格審查及推荐事項。

   
九.

編譯國際性滑雪、滑草規則解釋比賽規則之疑問。

   
十.

審訂滑雪、滑草設備及器材用品等事項。

   
十一.

會員資格之審查決定事項。

   
十二.

研究調查及滑雪、滑草書刊或文獻之出版事項。

   
十三.
其他有關滑雪、滑草運動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 六 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而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由會員二人以上或團體會員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一.

團體會員資格如下:
   
 
1.

省市體育會所屬滑雪、滑草組織。  

   
 
2.
各級學校滑雪、滑草團體。  
   
 
3.

各工商團體滑雪、滑草團隊。

   
 
4.

各級機關滑雪、滑草團隊。

   
 
5.

國軍滑雪、滑草團隊。

   
 
6.
滑雪、滑草俱樂部。
   

二.

個人會員資格如下: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國內外大專體育系、科畢業從事滑雪、滑草工作者。
     
2.

曾受短期體育專業訓練從事滑雪、滑草工作滿五年者。

     
3.

曾經主管機關檢定合格從事滑雪、滑草工作滿三年者。

     
4.

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滑雪、滑草運動比賽或會議者。

     
5.

曾任本會理監事或委員者。

     
6.

熱心業餘滑雪、滑草運動,負有聲望並具有貢獻者。

     
7.
凡參加滑雪、滑草團體活動三年以上者。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
發言權與表決權。
   
二.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比賽。

   
四.
其他應享之權益。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

   
三.

按時繳納會費。

   
四.
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會員資格:
   
一.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

背判中華民國經通緝有案者。

   
三.

褫奪公權者。

   
四.

受刑事處分者。

   
五.

不遵守本會會章及違背本會決議案者。

   
六.

違反業餘運動規定者。

   
七.

不繳納會費連續達兩年以上者。

   
八.
團體會員會務活動陷於停頓達一年以上者。

 第四章至第八章   

台北市朱崙街20號606室TEL︰02-27712374、02-27758730 FAX︰02-27753311、02-27758731E-mail︰tpeski@seed.net.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