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滑雪滑草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發展滑雪、滑草運動,辦理全國性及國際性之滑雪、滑草比賽,藉以提高技術水準,增進國民健康,發揚運動精神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參加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為會員,並接受其指導。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辦理國內滑雪、滑草運動之發展事項。 二. 代表中華民國加入國際滑雪、滑草組織之唯一團體。 三. 舉辦全國性及國際性之滑雪、滑草比賽事項。 四. 選拔及組訓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性滑雪、滑草比賽事項。 五. 國內滑雪、滑草隊參加國際性比賽之資格審查及推荐事項。 六. 國外滑雪、滑草隊來華比賽之邀請與安排事項。 七. 滑雪、滑草裁判及教練之登記、講習及管理事項。 八. 國際滑雪、滑草裁判之資格審查及推荐事項。 九. 編譯國際性滑雪、滑草規則解釋比賽規則之疑問。 十. 審訂滑雪、滑草設備及器材用品等事項。 十一. 會員資格之審查決定事項。 十二. 研究調查及滑雪、滑草書刊或文獻之出版事項。 十三. 其他有關滑雪、滑草運動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 六 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而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由會員二人以上或團體會員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一. 團體會員資格如下: 1. 省市體育會所屬滑雪、滑草組織。 2. 各級學校滑雪、滑草團體。 3. 各工商團體滑雪、滑草團隊。 4. 各級機關滑雪、滑草團隊。 5. 國軍滑雪、滑草團隊。 6. 滑雪、滑草俱樂部。 二. 個人會員資格如下: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國內外大專體育系、科畢業從事滑雪、滑草工作者。 2. 曾受短期體育專業訓練從事滑雪、滑草工作滿五年者。 3. 曾經主管機關檢定合格從事滑雪、滑草工作滿三年者。 4. 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滑雪、滑草運動比賽或會議者。 5. 曾任本會理監事或委員者。 6. 熱心業餘滑雪、滑草運動,負有聲望並具有貢獻者。 7. 凡參加滑雪、滑草團體活動三年以上者。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 發言權與表決權。 二.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比賽。 四. 其他應享之權益。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 三. 按時繳納會費。 四. 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會員資格: 一.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 背判中華民國經通緝有案者。 三. 褫奪公權者。 四. 受刑事處分者。 五. 不遵守本會會章及違背本會決議案者。 六. 違反業餘運動規定者。 七. 不繳納會費連續達兩年以上者。 八. 團體會員會務活動陷於停頓達一年以上者。 第四章至第八章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滑雪滑草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發展滑雪、滑草運動,辦理全國性及國際性之滑雪、滑草比賽,藉以提高技術水準,增進國民健康,發揚運動精神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參加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為會員,並接受其指導。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第 五 條
辦理國內滑雪、滑草運動之發展事項。
舉辦全國性及國際性之滑雪、滑草比賽事項。
選拔及組訓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性滑雪、滑草比賽事項。
國內滑雪、滑草隊參加國際性比賽之資格審查及推荐事項。
國外滑雪、滑草隊來華比賽之邀請與安排事項。
滑雪、滑草裁判及教練之登記、講習及管理事項。
國際滑雪、滑草裁判之資格審查及推荐事項。
編譯國際性滑雪、滑草規則解釋比賽規則之疑問。
審訂滑雪、滑草設備及器材用品等事項。
會員資格之審查決定事項。
研究調查及滑雪、滑草書刊或文獻之出版事項。
第 六 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而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由會員二人以上或團體會員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一.
省市體育會所屬滑雪、滑草組織。
各工商團體滑雪、滑草團隊。
各級機關滑雪、滑草團隊。
國軍滑雪、滑草團隊。
二.
曾受短期體育專業訓練從事滑雪、滑草工作滿五年者。
曾經主管機關檢定合格從事滑雪、滑草工作滿三年者。
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滑雪、滑草運動比賽或會議者。
曾任本會理監事或委員者。
熱心業餘滑雪、滑草運動,負有聲望並具有貢獻者。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比賽。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
按時繳納會費。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背判中華民國經通緝有案者。
褫奪公權者。
受刑事處分者。
不遵守本會會章及違背本會決議案者。
違反業餘運動規定者。
不繳納會費連續達兩年以上者。
第四章至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