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在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議代行其職權。
本會設理事會與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分別組織之,並以得票次多之十一人為候補理事、三人為候補監事,遇有理事、監事出缺時依次遞補。
第十二條
本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常務監事三人,分別由全體理事、監事互選之,均以會議方式行使職權。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四人,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襄助之。
本會得置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及交辦事項,並得置副秘書長四人襄助之。
本會秘書長下,得分設行政、競賽、裁判、訓練、國際關係各組,各組置正、副組長乙人,幹事若干人。
本會理事、監事及出席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會員大會之代表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正、副秘書長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各組正、副組長及幹事由秘書長簽請理事長聘任之。
第十九條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之會務報告。
選舉理事、監事。
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根據本會宗旨及任務推展會務。
通過會員入會。
召開會員大會。
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交辦事項。
核定年度工作計劃。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監察會員履行會章事項。
監察年度工作計劃之執行。
本會預決算及經費收支之審核事項。
本會會員獎懲之審核事項。
第廿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廿三條
本會個人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團體會員選派代表參加,其名額及產生方式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廿四條
本會理事會每半年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均得分別召開臨時會。
第廿五條
本會監事會,以每半年舉行一次為原則,由常務監事主持,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廿六條
一.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補助費。
基金孳息。
各種捐款。
本會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本會選舉出席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三人,由本會理監事選舉之,當選之代表不以理監事為限。
本會經費除為本會創設宗旨與任務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捐贈基金者及捐贈者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之盈餘分配。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期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本會辦理細則另訂之。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或會員十分之一提經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之。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 報請內政部86.12.11(86)8637809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