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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滑雪滑草協會滑雪指導員制度實施辦法

壹、 目的:

為提昇我國滑雪水準,並配合本會現行『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將本會舉辦國外滑雪訓練營之滑雪指導員檢定標準制度化。並解決現行教練制度不 利本會活動現況推動之窘境,以利我國休閒滑雪運動的推展。

貳、依據:
  本辦法依據本會報送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之『中華民國滑雪滑草協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並參照本會最新修改之『滑雪檢定制度』,綜合實情另訂定之。以符合本會舉辦國外滑雪訓練營之指導員標準與需求。
參、分級:
一、 C級指導員
二、 B級指導員
三、 A級指導員
肆、各級指導員資格及晉級辦法如下: 
 

 一、

 C級指導員:
      1.  年滿十八歲以上,曾參加本會滑雪活動並通過本會滑雪檢定一級合者滿一年者。
2.  領有相當本會C級指導員資格之國外滑雪指導員証照之專業人士。 
3.  未參加本會之滑雪檢定,但具備本會滑雪檢定一級程度,並經由本會指導員或教練推薦者(推薦人須負完全責任)。 
4.  凡具備上述資格之一,並參加本會國內及國外指導員講習會測試合格者即可取得C級指導員資格(國內及國外指導員講習會皆須參加)。由本會印發C級指導員(教練)証書及名牌。
 

 二、

  B級指導員:
         1.  取得C級指導員資格滿半年以上者。
2.  領有相當本會B級指導員資格之國外滑雪指導員証照之專業人士。
3.  曾獲選為我國滑雪國家代表隊選手者。 
4.  凡具上述資格之一者,經參加本會國內、國外指導員講習會測試合格者即可取得B級指導員資格(國內、國外指導員講習會皆須參加),由本會印發B級指導員(教練)証書及名牌。
 

 三、

  A級指導員: 
         1.  取得B級指導員資格滿二年以上者。
2.   領有相當本會A級指導員資格之國外滑雪指導員証之專業人士(須備証照)。
3.  凡具備上列條件之一,經參加本會國內、國外指導員講習會測試合格者即可取得A級指導員資格(國內、國外講習會皆須參加),並由本會印發A級指導員証書及名牌。
4.   凡取得A級指導員資格並提出一種外國語文測驗証明文件,由本會備冊連同資料卡報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發A(國家)級教練証。 
伍、  指導員之講習與訓練 
一、 本會每年依年度活動量辦理國內及國外指導員講習會,聘請國內、外優秀教練或專業人士擔任講師。接受新進指導員及各級指導員報名參加。
二、 如報名講習會人數過多,則視報名指導員程度分級辦理國內、國外指導員講習會。如報名人數未達開班標準,則取消辦理。
三、 講習會每次以三至七天為原則(視實際狀況增減之,惟不得少於三天或廿四小時),採集中方式實施;本項規定係配合本會現行「教練制度實施辦法」訂定之。
四、 各級指導員每三年至少參加國內、國外指導員講習會各乙次,並通過指導員檢覆測驗,以取得有效之指導員証。
五、 各級指導員如參加國外滑雪學校舉辦之訓練營,得憑結業証書或教練証抵算本會舉辦之國外指導員講習會。(自取得國外教練証起三年內有效)。
陸、 指導員之任用:
一、 本會指導員對外統稱為『教練』。並享有本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所賦予之教練權利。
二、 依本會現行之『教練制度實施辦法』,未滿二十歲者,即便通過C級指導員資格亦無法取得正式C級教練証。
三、 各級指導員至少每三年參加國內、國外指導員講習會各乙次並通過檢覆測驗,以換發有效指導員証。
四、 各級指導員由本會列冊管理。
五、 持有效指導員証之教練得接受本會調派,擔任本會海外滑雪訓練營之領隊或教練。
六、 未向本會報備並取得同意,不得以本會指導員或教練身份,擔任非本會主辦之滑雪訓練營領隊或教練工作。如違反規定經本會教練委員會決議,得暫停或取消本會指導員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再報名參加本會指導員或教練講習會。
七、 各級滑雪指導員如有不適任情事,經活動學員或其它指導員提出証明,並經本會教練委員會調查確認,依情節輕重得暫停或取消其指導員資格。
八、 各級指導員未依規定於三年內參加國內、國外指導員講習會,其持有之指導員証視為無效証照。本會得暫停其指導員資格,俟重新取得有效指導員証自動恢復其資格。
九、 經本會頒發之各級指導員証,不具備國際共通性,現行各項指導員認証制度均以我國(台灣地區)現有滑雪水平而訂定之。
  十、 各級指導員如有優異表現者,經本會教練委員會審核通過,得視情況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會獎勵。
柒、 各級指導員之檢定:
   一、 筆試:專有名詞、滑雪教學法、姿勢糾正、裝備認識與維護、旅遊常識、急救常識。
   二、 體能測驗: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印發之「國民體能檢測實施辦法」測驗項目為準(身體質量指數、屈膝仰臥起坐、坐姿體前彎、登階、跑走)。測驗成績應達「國民健康體能常模」之『普通』以上水準。
   三、 實地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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