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組織
Organization
Organization
中華民國滑雪協會組織章程
112.6.7臺教授字第1120020183號函同意許可
112.07.06台內團字第1120027468號函予以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滑雪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體育團體,以發展滑雪相關之運動,辦理全國性及參加國際性之滑雪相關之比賽及活動,藉以提高技術水準,增進國民健康,發揚運動精神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為國際滑雪總會(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Ski, FIS)及國際滑雪登山總會International Ski Mountaineering Federation (ISMF) 會員,登記名稱為Chinese Taipei Ski Association(CTSA),並為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代表我國參與國際滑雪總會(FIS) 及國際滑雪登山總會(ISMF)相關活動之全國性體育團體。
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應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與監督。
第五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其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配合國際滑雪總會及國際滑雪登山總會推展滑雪相關之運動。
二、建立滑雪相關之運動選手分級登錄及成績登錄管理制度。
三、建立滑雪相關之運動教練及運動裁判之資格檢定、授證及管理制度。
四、辦理滑雪相關之運動教練、運動裁判及工作人員之研習或在職進修。
五、建立滑雪相關之運動教練、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並積極培訓優秀運動選手。
六、建立滑雪相關之運動人才資料庫,並積極維護資訊
安全。
七、建立滑雪相關之運動紀錄及運動規則,蒐集國內外運動資訊,發行刊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會員及大眾正確運動資訊。
八、協助辦理滑雪相關之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
九、建立年度滑雪相關之運動競賽季節制度,並舉辦競賽及推廣活動。
十、推動滑雪相關之國際體育交流活動。
十一、推廣滑雪相關之全民休閒運動。
十二、建立財務稽核及管理機制,並積極尋求社會資源挹注。
十三、宣導滑雪相關之運動禁藥管制政策。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下列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選)派代表,以行使會員權利。
(一)直轄市體育會所屬之滑雪協會,推(選)派代表2人。
(二)縣(市)體育(總)會所屬之滑雪委員會(協會),推(選)派代表2人。
(三)各級學校,推(選)派代表1人。
(四)俱樂部推(選)派代表1人。申請入會時須提出近2年具體推展滑雪運動實績之佐證資料。 本會會員之分類,應載明在會員名冊。
依國民體育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理事會審定會員資格時,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會員加入。
第八條
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入會未滿一年以上,不得行使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一項權利,每一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九條
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得請求提供關於國家代表隊與專項委員會相關事項資訊。
前項資訊請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本會於接獲申請後,應儘速以口頭、書面、網際網路傳送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
第十條
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一年未繳納會費者給予停權,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之義務。
會員(會員代表)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除其未具理監事或工作人員資格者,於聲明書達到本會時即生效外,其餘應於書面敘明理由,送理事會審定確認。
第十四條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個人會員人數達三百人以上者,得分區選出代表其個人會員之個人會員代表,與團體會員代表合開會員代表大會,以行使會員權利。
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規範由理事會擬訂,報請教育部許可後,函請內政部備查後行之。
第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五、議決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及購置。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議決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七條
選舉及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由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投票為之。
第十八條
本會置理事21人(含理事長1人),其中運動選手理事7人,其餘由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依選舉得票數高低排序,並依任一方均不逾全部理事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確認之。
選舉前項理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各類候補理事7人,遇理事出缺時,應按同類型理事之候補當選人,分別依次遞補。
本會理事長為當然理事,由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依無記名單記法投票選出,參選理事長者應先擇一填列參選理事類別;惟如無會員登記參選理事長,則理事長改由所有理事互選。
理事長、理事及監事產生方式依「本會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原則」辦理。
本會辦理章程所定選舉事項時,可經參選人申請,提供會員(含團體會員代表)名冊;其內容應以參選人進行選舉作業必要者為限,參選人並應切結該名冊僅作當屆選舉之用,違者除送紀律委員會懲處外,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移送法辦。
第十九條
本會應成立立場中立之選務委員會,辦理個人會員代表、理事長、理事、監事等各項選舉及罷免。
選務委員7至9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且應為社會公正人士;選務委員及召集人經理事會通過,由理事長聘任之;其任期與理事長同,為無給職。委員解聘與改聘時,應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
選務委員會組織簡則及委員名單應報教育部備查。
第廿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選舉及罷免之投票方式(直接投票或通訊投票)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依本會第六條之任務,訂定中長期發展計畫,並據以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廿一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7人(含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之,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召集會員大會、理事會並擔任主席。
本會至多置副理事長2人,其選任方式與理事長同。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常務理事無法互推時,由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本會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請內政部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廿二條
本會置監事7人,由會員選舉之,成立監事會。
選舉前項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監事2人,遇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之。
第廿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四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2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就常務監事中選舉1人為監事會召集人,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監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請內政部指定監事1人召集之。
第廿五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現任中央機關政務人員及中央民意代表不得擔任前項之
理事或監事。
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如有異動,應於三十日內報請教育部核准後,送請內政部備查。
第廿六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擔任本會之理事、監事,與其具有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同時分別擔任理事、監事。
二、同時擔任理事。
三、同時擔任監事。
第廿七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置副秘書長、其他專任工作人員若干人,處理會務。
本會置秘書長、副秘書長者,應聘僱具有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之人員擔任;其中至少1人並應具有體育專業。
本會聘僱工作人員,應由理事長依本章程規定之條件遴選,提經理事會通過,並應報內政部及教育部備查。
第一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理事長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八條
本會不得聘僱現任理事長、秘書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為專任工作人員;於該理事長、秘書長接任前已聘僱者,亦同。
第廿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之理事長、秘書長: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第三十條
本會應依業務性質需要,邀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成立各專項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前項專項委員會應包括選訓、教練、裁判、紀律及運動員委員會,各委員會之組織簡則及委員名單,應報教育部備查。
第卅一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若干人。
第卅二條
會員、選手、教練或地方性體育團體,因下列事務,不服本會之決定者,得向本會提出申訴:
一、選手、教練違反運動規則。
二、選手或教練關於參加國家代表隊選拔、訓練、參賽資格、提名或其他權利義務。
三、選手因個人與第三人間,或本會與第三人間贊助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
四、地方性體育團體加入本會會員資格或權利義務。
五、本會針對個人會員(代表)、團體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所為停權、除名之決定。
六、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對其向本會申請之案件,自收受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損害其權益者。 本會應訂定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簡則,明定受理申訴組織及其人員、申訴處理流程及不服申訴決定之救濟。
本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必要時,至多得延長三十日。
第四章 會議
第卅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卅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卅五條
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及購置。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六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七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柒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條
本會之預算及決算,應報教育部備查。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內政部備查。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五月底前報內政部備查(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內政部)。
本會應於各年度五月底前,將其決算及財務報表,自行委請教育部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教育部備查並公告之。
第四十一條
本會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內政部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有關國民體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各款相關事項,如選手、教練或地方性體育團體對本會申訴決定不服者,得向教育部認可之體育紛爭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之訂定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教育部許可及內政部備查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112年5月21日第13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教育部112年6月7日臺教授體字第1120020183號函許可、內政部112年7月6日台內團字第1120027468號函准予備查。
本會組織章程修改歷程
107.01.08本會第11屆第4次理事會討論通過
107.01.28本會第11屆臨時會員大會通過
107.02.09臺教授體字第1070004135號函許可
107.03.21 台內團字第1070014910號函核備
108.04.27本會第12屆第4次監事聯席會議討論通過
108.05.26本會第12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
108.06.25臺教授體字第1080019357號函許可
109.01.05第12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9.10.31第12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9.11.17臺教授體字第1090037872號函同意許可
110.12.14台內團字第1100056127號函予以備查
111.05.10臺教授體字第1110016490號函同意許可
111.07.19台內團字第1100025561號函予以備查
112.6.7臺教授字第1120020183號函同意許可
112.07.06台內團字第1120027468號函予以備查
第14屆理事
(共21名含理事長1人)
理事長-陳建(男)-個人理事
常務理事-翁世海(男)-運動選手 常務理事-羅雪梅(女)-個人理事 常務理事-楊文雄(男)-個人理事
常務理事-侯景耀(男)-運動選手 常務理事-林惠雀(女)-團體理事 常務理事-葉啟印(男)-個人理事
理事-張豐洲(男)-運動選手 理事-馬志誠(男)-運動選手 理事-翁成福(男)-運動選手
理事-葉景文(男)-運動選手 理事-黃鉅修(男)-個人理事 理事-沈黛娜(女)-個人理事
理事-蒲作文(男)-個人理事 理事-林俊翔(男)-個人理事 理事-陳翰霖(男)-運動選手
理事-陳維萱(女)-運動選手 理事-范睿紘(男)-運動選手 理事-斯亞芳(女)-個人理事
理事-劉冠妤(女)-個人理事 理事-蔡俊宏(男)-運動選手
候補理事-張啓仁-個人理事 候補理事-張振彬-個人理事 候補理事-謝婉玲-個人理事
第14屆監事
(共7名)
歷任理事長名單
第1屆
理事長:沈家銘 秘書長:王正宗 任期:民國62年02月19日~66年03年18日
備註:中華民國滑雪協會成立
第2屆
理事長:沈家銘 秘書長:王正宗 任期:民國66年03月19日~70年07月16日
第3屆
理事長:沈家銘 秘書長:陳雲銘 任期:民國70年07月17日~74年07月12日
第4屆
理事長:唐恩江 秘書長:陳雲銘 任期:民國74年07月13日~78年09月09日
第5屆
理事長:唐恩江 秘書長:陳雲銘 任期:民國78年09月10日~82年09月25日
備註:更名中華民國滑雪滑草協會
第6屆
理事長:夏抗生 秘書長:陳雲銘 任期:民國82年09月26日~86年06月
第7屆
理事長:夏抗生 秘書長:陳雲銘 任期:民國86年06月~92年04月18日
備註:任期延半年改選
第8屆
理事長:梁仁貴 秘書長:陳雲銘 任期:民國92年04月19日~96年04月18日
備註:任期延4個月至96年08月18日改選
第9屆
理事長:陳雲銘 秘書長:楊美莉 任期:96年08月18日~101年12月09日
第10屆
理事長:陳雲銘 秘書長:楊美莉 任期:101年12月09日~105年12月08日
備註:延1年改選,陳雲銘理事長任期:105年06月14日(歿),林廷芳105年06月08日代理理事長。
第11屆
理事長:林廷芳 秘書長:陳金盈 任期:105年11月14日~107年04月21日
備註:105年11月14日改選
第12屆
理事長:林廷芳 秘書長:陳金盈 任期:107年04月21日-111年05月15日
備註:107年04日因應國體法改選,108年05月26第12屆第2次會員大會更名:中華民國滑雪協會
第13屆
理事長:林廷芳 秘書長:陳金盈 任期:111年05月15日~115年05月24日
備註:改選連任
第14屆
理事長:陳建 秘書長:吳永義 任期:115年05月24日~119年05月24日
備註:改選
選訓委員會
委員名單
召集人:
姓名:翁慶銘 經歷:曾任本會國家代表隊教練(1991年奧地利世界滑雪錦標賽代表隊教練)
副召集人:
姓名:張豐洲 經歷:曾任本會國家代表隊之退役選手(1996年第3屆哈爾濱亞洲冬季運動會代表隊選手)
委員:
姓名:卓明慶 經歷:具本會效期內B級裁判證
姓名:吳孟澤 經歷:曾任本會國家代表隊之退役選手(2012年第一屆茵斯布魯克冬季青年奧運代表隊選手)
姓名:李文祺 經歷:運動專業人士(Alpine ski教練)
姓名:謝宛倫 經歷:運動專業人士(Roller Ski教練)
姓名:黃秀禎 經歷:法律專業人士(民法法學背景)
組織簡則
經本會115年3月29日第13屆第10次理事會會議通過
經本會115年6月6日第14屆第1次理事會會議通過
經運動部115年7月2日運競(三)字第1150015963號函備查
一、本簡則依據「國民體育法」第四十條規定及中華民國滑雪協會組織章程第三十條訂定之。
二、中華民國滑雪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遴選教練及選手參與國際賽事,提供培訓相關協助,厚植實力,爭取國際最佳成績,提升我國滑雪運動實力,特設置中華民國滑雪協會選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國家代表隊選拔競賽規程。
(二)研訂國家代表隊教練選手遴選機制。
(三)審查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名單。
(四)處理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申訴事宜。
(五)審查國家代表隊培訓計畫(包括經費需求等)。
(六)督導選拔、培訓及參賽事宜。
(七)審查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計畫(包括經費需求、規劃小組遴選機制及選手名單等)。
(八)其他有關教練及選手相關事宜。
四、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一)置委員7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具「曾任本會國家代表隊教練」或曾任本會國家代表隊退役選手」資格者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理事長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報運動部備查。
(二)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類別人員,各類別委員至少一人,且同類別委員人數不超過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其中具本會效期內B級裁判證之裁判、運動及法律專業人士各以兩人為限;
1.具本會效期內B級裁判證。
2.曾任本會國家代表隊教練。
3.曾任本會國家代表隊之退役選手。
4.運動專業人士。
5.法律專業人士。
(三)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專任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委員會之委員,必要時,由本委員會邀請前揭人員列席參與。
(四)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任期四年,委員解聘與改聘時,須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運動部備查。
五、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
(一)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二)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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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邀請運動部訓輔委員、專家學者列席,必要時,得邀請本會相關專項委員會之委員列席參與諮商及協議。
(四)委員於審議案件涉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主動迴避,不得參與審議及決議。委員如未自行迴避,應由本委員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本會理事長同意後,由本會依程序陳報運動部備查。
七、附則:
(一)本委員會隸屬於本會,不得對外行文。
(二)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
八、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並函報運動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裁判委員會
委員名單
召集人:
姓名:卓明慶 經歷:現任全國性錦標賽裁判且具本會效期內B級裁判證
副召集人:
姓名:陳一安 經歷:具本會效期內B級裁判證
委員:
姓名:曾文正 經歷:具本會效期內B級裁判證
姓名:彭首榮 經歷:現任全國性錦標賽裁判且具本會效期內B級裁判證
姓名:林冠宜 經歷:運動專業人士(Roller Ski)
姓名:黃苡茜 經歷:運動專業人士(Alpine、Snowboard)
姓名:黃秀禎 經歷:法律專業人士(民法法學背景)
組織簡則
經本會115年3月29日第13屆第10次理事會會議通過
經本會115年6月6日第14屆第1次理事會會議通過
經運動部115年7月2日運競(三)字第1150015963號函備查
一、本簡則依據「國民體育法」第四十條規定及中華民國滑雪協會組織章程第三十條訂定之。
二、中華民國滑雪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健全裁判制度,培養裁判人才,增進我國滑雪裁判素質,提升我國滑雪技術水準,特設置中華民國滑雪協會裁判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訂定裁判制度、考核及講習辦法。
(二)審查參加國際裁判講習會名單。
(三)辦理各級裁判之講習及進修。
(四)管理各級裁判。
(五)辦理其他有關裁判事項。
四、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一)置委員7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理事長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報運動部備查。
(二)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類別人員,各類別委員至少一人,且各類別委員人數不超過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1.具本會效期內B級裁判證。
2.現任全國性錦標賽裁判且具本會效期內B級裁判證。
3.運動專業人士。
4.法律專業人士。
(三)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任期四年,委員解聘與改聘時,須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運動部備查。
五、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
(一)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二)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三)本委員會得邀請本會相關專項委員會之委員列席參與諮商及協議。
(四)委員於審議案件涉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主動迴避,不得參與審議及決議。委員如未自行迴避,應由本委員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本會理事長同意後,由本會依程序陳報運動部備查。
七、附則:
(一)本委員會隸屬於本會,不得對外行文。
(二)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
八、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並函報運動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教練委員會
委員名單
召集人:
姓名:羅雪梅 經歷:曾任本會國家代表隊教練且具本會效期內A級教練證
副召集人:
姓名:何兆日 經歷:具國際級教練證
委員:
姓名:林俊翔 經歷:曾任本會國家代表隊教練且具本會效期內A級教練證
姓名:蒲作文 經歷:現任全國性錦標賽教練且具本會效期內B級以上教練證
姓名:劉冠妤 經歷:現任全國性錦標賽教練且具本會效期內B級以上教練證
姓名:黃鉅修 經歷:運動專業人士(Roller Ski)
姓名:謝婉玲 經歷:運動專業人士(Marathon)
組織簡則
經本會115年3月29日第13屆第10次理事會會議通過
經本會115年6月6日第14屆第1次理事會會議通過
經運動部115年7月2日運競(三)字第1150015963號函備查
一、本簡則依據「國民體育法」第四十條規定及中華民國滑雪協會組織章程第三十條訂定之。
二、中華民國滑雪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教練培訓及管理,厚植教練實力,進而爭取國際比賽佳績,助益我國滑雪運動往後之發展,特設置中華民國滑雪協會教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績優教練獎勵辦法。
(二)訂定教練制度、考核及講習辦法。
(三)辦理各級教練之講習及進修。
(四)審查參加國際教練講習會名單。
(五)管理各級教練。
(六)辦理其他有關教練事項。
四、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一)置委員7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理事長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報運動部備查。
(二)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類別人員,各類別委員至少一人,且各類別委員人數不超過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1.具國際級教練證。
2.曾任或現任本會國家代表隊教練且具本會效期內A級教練證。
3.現任全國性錦標賽教練且具本會效期內B級以上教練證。
4.運動或法律專業人士。
(三)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任期四年,委員解聘與改聘時,須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運動部備查。
五、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
(一)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二)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三)本委員會得邀請本會相關專項委員會之委員列席參與諮商及協議。
(四)委員於審議案件涉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主動迴避,不得參與審議及決議。委員如未自行迴避,應由本委員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本會理事長同意後,由本會依程序陳報運動部備查。
七、附則:
(一)本委員會隸屬於本會,不得對外行文。
(二)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
八、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並函報運動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紀律委員會
委員名單
召集人:
姓名:翁世海 經歷:法律專業人士
副召集人:
姓名:林志成 經歷:具本會效期內B級裁判證
委員:
姓名:羅雪梅 經歷:曾任本會國家代表隊教練
姓名:李文祺 經歷:曾任本會國家代表隊之退役選手
姓名:朱泰瑋 經歷:曾任本會國家代表隊之退役選手
姓名:游新志 經歷:運動專業人士
姓名:賴嘉玲 經歷:運動專業人士
組織簡則
經本會115年3月29日第13屆第10次理事會會議通過
經本會115年6月6日第14屆第1次理事會會議通過
經運動部115年7月2日運競(三)字第1150015963號函備查
一、本簡則依據「國民體育法」第四十條規定及中華民國滑雪協會組織章程第三十條訂定之。
二、中華民國滑雪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發揚體育及運動精神,維護滑雪運動良善風氣,建立優良滑雪運動環境,以提高滑雪運動之技術與道德水準,特設置中華民國滑雪協會紀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訂定中華民國滑雪協會選手及教練行為準則。
(二)審議年度各級裁判、教練及選手之獎懲事項。
(三)審議違反滑雪運動規則之選手及教練。
(四)審議比賽之申訴事件及裁判權力範圍無法處理之爭議事件。
(五)針對違規事件進行調查及處理。
(六)提供滑雪運動紀律之諮詢。
(七)其他有關裁判、教練及選手紀律相關事宜。
四、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一)置委員7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理事長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報運動部備查。
(二)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類別人員,各類別委員至少一人,且各類別委員人數不超過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1.具本會效期內B級裁判證。
2.曾任本會國家代表隊教練。
3.曾任本會國家代表隊之退役選手。
4.運動專業人士。
5.法律專業人士。
(三)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任期四年,委員解聘與改聘時,須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運動部備查。
五、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
(一)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二)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三)本委員會得邀請本會相關專項委員會之委員列席參與諮商及協議。
(四)委員於審議案件涉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主動迴避,不得參與審議及決議。委員如未自行迴避,應由本委員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本會理事長同意後,由本會依程序陳報運動部備查。
七、附則:
(一)本委員會隸屬於本會,不得對外行文。
(二)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
八、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並函報運動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高山滑雪委員會(運動部尚未核定)
委員名單
召集人:
姓名: 經歷:
副召集人:
姓名: 經歷:
委員:
姓名: 經歷:
姓名: 經歷:
姓名: 經歷:
姓名: 經歷:
姓名: 經歷:
組織簡則
一、本簡則依據中華民國滑雪協會組織章程第三十條訂定之。
二、中華民國滑雪協會為積極提升高山滑雪(Alpine)運動技術水準,厚植高山滑雪運動選手培訓與實提升力,進而爭取國際比賽佳績,助益我國高山滑雪運動之發展,特設置中華民國滑雪協會高山滑雪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高山滑雪運動選手訓練年度工作計畫。
(二)研訂高山滑雪運動優秀或具潛力選手培訓年度計畫。
(三)辦理個高山滑雪運動訓練營隊或活動。
(四)建立高山滑雪運動教練、選手名單及資料庫。
(五)辦理其他有關高山滑雪運動事項。
四、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一)置委員7至9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1人為副召集人,由理事長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報體育署備查後聘任之。
(二)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並至少各1人:
1、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
2、體育專業人士。
3、退役雪板滑雪運動國家代表隊選手。
4、本會選任人員或本會熱衷高山滑雪運動會員。
(三)本委員會任期與理事長同,委員解聘與改聘時,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體育署備查。
五、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
(一)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
(二)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理事長同意後,由中華民國滑雪協會依程序陳報體育署備查後始得執行。
七、附則:
(一)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滑雪協會,不得對外行文。
(二)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
八、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體育署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越野滑雪委員會(運動部尚未核定)
委員名單
召集人:
姓名: 經歷:
副召集人:
姓名: 經歷:
委員:
姓名: 經歷:
姓名: 經歷:
姓名: 經歷:
姓名: 經歷:
姓名: 經歷:
組織簡則
一、本簡則依據中華民國滑雪協會組織章程第30條訂定之。
二、中華民國滑雪協會為推廣越野滑雪運動,助益我國滑雪運動之永續發展,特設置中華民國滑雪協會越野滑雪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越野滑雪運動選手訓練年度工作計畫。
(二)研訂越野滑雪運動優秀或具潛力選手培訓年度計畫:
(三)辦理個越野滑雪運動訓練營隊或活動。
(四)建立越野滑雪運動教練、選手名單及資料庫。
(五)辦理其他有關越野滑雪運動事項。
四、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一)置委員7至9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1人為副召集人,由理事長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報體育署備查後聘任之。
(二)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並至少各1人:
1.本會會員及選任人員或熱衷本會會務推廣人員。
2.體育專業人士。
3.本會越野滑雪退役選手至少二人。
(三)本委員會任期與理事長同,委員解聘與改聘時,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體育署備查。
五、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
(一)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
(二)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理事長同意後,由中華民國滑雪協會依程序陳報體育署備查後始得執行。
七、附則:
(一)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滑雪協會,不得對外行文。
(二)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
八、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體育署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運動禁藥管制委員會(運動部尚未核定)
委員名單
召集人:
姓名: 經歷:
副召集人:
姓名: 經歷:
委員:
姓名: 經歷:
姓名: 經歷:
姓名: 經歷:
姓名: 經歷:
姓名: 經歷:
組織簡則
一、本簡則依據「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第5條訂定之。
二、中華民國滑雪協會(本會)為維護運動之公平與公正性及運動員之健康,建立潔淨運動,特設置運動禁藥管制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制定並執行運動禁藥管制計畫。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定本會運動禁藥管制年度實施計畫。
(二)執行運動禁藥檢測、教育、宣導及防治等管制事宜。
(三)建議運動禁藥檢測名單。
(四)協助本會於舉辦賽會前之運動禁藥管制相關事宜。
(五)提供運動禁藥管制之相關諮詢管道。
(六)其他有關運動禁藥管制相關事宜。
四、本委員會會址設於本會會內。
五、本委員會隸屬本會,不得對外行文。 六、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一)置委員5至7人,均屬無給職,其中1人為召集人,另1人為副召集人並經理事會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聘任之。
(二)本委員會委員須包括至少1名為中華奧會運動禁藥管制委員會委員,以及法律、體育、醫學/醫藥專業人員。
(三)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理事長同,連聘得連任之;委員解聘與改聘時,須經理事會通過後,並報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本委員會設執行秘書1人,由本會行政人員兼任之。
七、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
(一)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
(二)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三)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必要時可視訊會議方式執行。
(四)本委員會開會時,本會秘書處列席。
八、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理事長同意後,由中華民國滑雪協會依程序陳報體育署備查後始得執行。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十、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及中華奧會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申訴評議委員會(運動部尚未核定)
委員名單
召集人:
姓名: 經歷:
副召集人:
姓名: 經歷:
委員:
姓名: 經歷:
姓名: 經歷:
姓名: 經歷:
姓名: 經歷:
姓名: 經歷:
組織簡則
一、本簡則依據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稱運管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二、中華民國滑雪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申訴案件之審議,依運管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本會組織章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設置中華民國滑雪協會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稱申評會)。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申訴事件及作成申訴決定。
(二)審議違反本簡則之事件及處理。
(三)針對申訴事件進行調查及處理。
(四)提供申訴法令諮詢。
(五)其他相關事項。
四、申評會審議申訴事項如下:
(一)個人會員(代表)、團體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規章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致危害特定體育團體名譽及利益者,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所為停權、除名之決定。
(二)選手、教練或地方性體育團體,因下列事務,不服本會之決定者,得向本會提出申訴:
1.選手、教練違反運動規則。
2.選手或教練關於參加國民體育法以下稱國體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代表隊選拔、訓練、參賽資格、提名或其他權利義務。
3.選手因個人與第三人間,或本會與第三人間贊助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
4.地方性體育團體加入本會會員資格或權利義務。
(三)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對其向本會申請之案件,自收受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出申訴。
五、申評會組織如下:
申評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任期二年,由理事會遴聘下列人員擔任;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一)運動選手理事一人。
(二)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或教練三人或四人。
(三)團體會員代表一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三人或四人。
(五)本會秘書長或副秘書長一人。
前項第四款社會公正人士,應至少一人具備法律專業。
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申評會委員名單應報教育部備查。
六、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擔任委員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於本會收受申訴日起十日內召集。
申評會召開會議時,主席由委員就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委員中推選,並主持會議,其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申訴之提出,申訴人應於收受或知悉決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會為之。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應檢附原決定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電話。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電話。
(三)收受或知悉決定之年月日、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四)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五)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六)載明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訟。
申評會收受第一項申訴書後,認為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八、申訴提出後,於評議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申評會應終結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人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出申訴。
九、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申評會委員會議,得經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或學者專家到場說明。
申訴人申請到場說明而有正當理由者,申評會得指定時間、地點,通知其到場說明。
申訴人依前二項規定到場說明時,得偕同輔佐人一人至二人為之。申訴案件有實地了解及調查之必要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推派委員代表至少二人為之;並於委員會議時報告。
十、申評會委員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委員迴避。
前項申請,由委員會議決議之。
申評會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申評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申評會委員於評議程序中,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事人、代表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
十一、申評會辦理申訴,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必要時,至多得延長三十日。
前項三十日期間之計算,以本會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十二、申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於二十日內補正而屆期未補正。
(二)提出申訴逾本簡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
(三)申訴人不適格。
(四)原決定已不存在或申訴已無實益。
(五)對已評議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出申訴。
(六)依本簡則第四條(三)提起之申訴,本會已為所申請之作為。
(七)其他非屬本簡第四條所列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十三、申訴無理由者,申評會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
原決定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原決定為正當者,應以申訴為無理由。
申訴有理由者,申評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
申評會為前項有理由之評議決定,撤銷全部或部分原決定;其有補救措施或應作為者,本會應定相當期間為之。
十四、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
未經請假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經解聘而出缺之委員席次,應以該委員所屬本簡則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之類別,由理事會遴選充任,並適用本簡則第五條第三項規定。
十五、申評會評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
(三)原決定之體育團體名稱。
(四)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五)申評會主席署名。申評會作成評議書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署名,並記載其事由。
(六)評議書應附記,如不服評議決定者,於收受申訴決定之日起30日內得至法院提起訴訟或向經教育部認可之體育紛爭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七)評議書作成之年月日。
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後,應於十日內將評議決定送達申訴人。
對於本簡則第四條(二)申訴事項之申訴決定不服者,申訴人自收受申訴決定之日起30日內得向經教育部認可之體育紛爭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本會不得拒絕。
十六、申評會評議決定作成後,就其事件,有拘束本會與申訴人之效力。原決定經撤銷後,本會應重為決定或其他一定作為或不作為者,依評議決定內容及意旨為之。
十七、申評會之會議決議,由中華民國滑雪協會依程序陳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
十八、附則:
(一)申評會隸屬中華民國滑雪協會,不得對外行文。
(二)申評會委員均屬無給職。
十九、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選務委員會(運動部尚未核定)
委員名單
召集人:
姓名: 經歷:
副召集人:
姓名: 經歷:
委員:
姓名: 經歷:
姓名: 經歷:
姓名: 經歷:
姓名: 經歷:
姓名: 經歷:
組織簡則
一、本簡則依據「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及中華民國滑雪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十九條訂定之。
二、本會為建立公平公正公開之選務原則,統籌辦理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常務監事、監事及個人會員代表之選舉及罷免,特設置中華民國滑雪協會選務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等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
(二)選舉及罷免等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
(三)個人會員代表選區劃分、代表名額之規劃辦理。
(四)選舉及罷免監察事務之處理。
(五)選舉及罷免相關選務事項規定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六)審定所有候選人之類別及資格要件。
(七)審定被聲請罷免人之資格要件。
(八)其他有關選舉及罷免相關事宜。
四、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一)置委員7至9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1人為副召集人,經理事會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聘任之;其中召集人應由社會公正人士擔任。
(二)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並至少各1人:
1、社會公正人士、體育行政經驗人士、法律專業人士。
(三)委員不得由理事長、理事、監事、個人會員代表之候選人或被聲請罷免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職員或受雇人員擔任。
(四)委員有上開所定情形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當次選務作業;如不自行迴避者,應本委員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五)本委員會任期與理事長同,委員解聘與改聘時,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五、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
(一)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
(二)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事項,由本會依程序陳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施行。
七、附則:
(一)本委員會隸屬本會,不得對外行文。
(二)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
八、本組織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運動員委員會(運動部尚未核定)
委員名單
召集人:
姓名: 經歷:
副召集人:
姓名: 經歷:
委員:
姓名: 經歷:
姓名: 經歷:
姓名: 經歷:
姓名: 經歷:
姓名: 經歷:
組織簡則
一、本簡則依據「國民體育法」第四十條規定及中華民國滑雪協會組織章程第三十條訂定之。
二、本委員會旨在加強及推廣中華民國滑雪協會與運動員間之聯繫。其任務如下:
(一)研議本委員會或中華民國滑雪協會提出有關運動員權益之議題。
(二)協助中華民國滑雪協會推廣滑雪運動。
(三)促進健康、環保、婦女、人道、運動禁藥管制等工作之宣導。
(四)推選參加中華民國滑雪協會理事之代表。
(五)其他有關滑雪運動之選手相關事宜。
三、本委員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滑雪協會會址內。
四、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滑雪協會,對外不得單獨行文。
五、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一)置委員5至9人,均屬無給職,其中1人為召集人,1人為副召集人,由理事長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報體育署備查後聘任之。
(二)本委員會委員以曾經代表我國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東亞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組團參加之國際綜合性賽會代表選手、年齡滿20歲以上為原則。
(三)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理事長同,連聘得連任之;委員解聘與改聘時,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體育署備查。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於委員中遴選之,擔任日常聯絡、協調及庶務處理事宜。
六、本委員會會議召開:
(一)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但依任務需要可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主持,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
(二)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三)得邀請教育部體育署訓輔委員及專家學者列席。
(四)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理事長同意後,由中華民國滑雪協會依程序陳報體育署備查後始得執行。
七、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中華民國滑雪協會統籌編列。
八、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體育署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民國四十九年
台灣開闢東西橫貫公路支線,發現海拔三千一百多公尺之合歡山,每年冬季約有兩個月之積雪期,積雪深度及地形、坡度均適宜作為滑雪場地,因此國軍先成立了-陸軍山。 寒地作戰訓練中心,並闢建了滑雪場,以為我國高山寒地作戰訓練之用,這也是我國於台灣發展滑雪之最早起源。
民國五十二年
由中華民國青年登山協會舉辦滑雪活動,所需場地及裝備均借用國軍寒訓中心,同年十二月由台灣省林務局支持下,終於成立了-「中華民國滑雪委員會」暨「台灣省體育會滑雪協會」,使台灣滑雪運動展露了睨端。 本會創立之初期,一切滑雪裝備及場地,均極其簡陋陳舊,參加活動之隊友,飽嘗嚴寒跋涉之熬,滑雪技術也遲滯於摸索階段。即使如此,在一群熱愛滑雪運動者之熱烈支持下,於此一艱苦環境,台灣滑雪運動亦逐漸成長。
民國五十五年
前理事長沈家銘先生排除萬難,以及會友同仁積極配合推展下,台灣滑雪訓練營營本部-松雪樓工程終於籌建完成,並於合歡山東峰至松雪樓,闢建了四百公尺長之滑雪專用纜車乙座,至此使位居亞熱帶之台灣,也有了正式的滑雪場地。六十三年底,由林務局大力支援下,在松雪樓下方興建另一座嶄新的建築物-滑雪訓練中心,專供本會每年冬天舉辦滑雪訓練營隊員駐紮之用。從此廿多年間,每年均有上千名青年學子,於此訓練中心接受滑雪訓練。此訓練中心同時也是我國滑雪選手唯一的國內訓練基地,當時之選手均於此接受長短期之訓練。
民國五十七年
我國獲准加入「國際滑雪總會」,翌年五月接受本會以「中華民國」全名申請使用,並為我國體育團體第一個獲得正名之榮銜。同時本會復六十二年二月十九日更名為「中華民國滑雪協會」隸屬「中華民國體育協進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之前身)之單項協會會員組織。民國七十九年「亞洲滑雪聯盟」成立,我國亦為創始會員國之一。目前本會參加國際組織均依奧運模式以「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之名代表我國。
民國七十一年
九月,本會理事長沈家銘先生不幸因積勞成疾逝世,全體幹部在新任理事長唐恩江先生繼任領導人之下,秉承沈生生之遺志,繼續為推動冬季活動不遺餘力,務必使得滑雪活動在台灣更加茁壯長大。民國八十二年,本會前總幹事夏抗生先生,擔任本會第六屆理事長,並爭取擔任亞洲滑雪聯盟副會長,主要負責推廣與贊助工作。民國八十六年夏理事長再度連任本會理事長,同時也連任亞洲滑雪聯盟副會長至今。
民國七十五年
本會引進國際新興之滑草運動並積極在國內推展,並於民國七十八年並奉體總、內政部同意改名為「中華民國滑雪協會」。從此本會的活動範團從冬季項目跨越至全年活動。本會副理事長陳雲銘先生並且為國際滑雪總會運動禁藥管制委員會之委員,負責於亞洲推展滑草運動。在本會大力推動下,滑草運動曾於民國八十年初於台灣各地風行一時。近年來受到經濟不景氣及土地成本高昂之影響,部份滑草場改建,滑草以競賽為主要活動重點。目前滑草大本營以南部為主。
本會參加競賽方面受限於環境影響,冬季滑雪項目,我國歷來參加國際賽事成績平平,而自發展滑草運動後,在亞洲比賽中偶有佳作,但仍受限選手生命期,致使成績停滯不前,目前朝增加選手數量著手來強化選手素質。另外本會以推廣滑雪運動為主要工作之一。自民國五十三年開始舉辦青年自強活動合歡山滑雪營隊,估計超過數萬人參與是項活動。直至民國八十五年合歡山滑雪訓練中心因松雪樓重建而遭林務局收回另作他用。本會滑雪發展計畫遭受極大困難。所幸自七十六年,政府開放國外觀光後,本會有鑒於合歡山雪期愈來愈短且不穩定,已開始開發國外滑雪營隊。所以合歡山滑雪運動推展受阻後,本會即大力推展海外滑雪營隊,目前每年約有兩千人次以上,同時也是台灣冬季極其熱門的旅遊活動。
註:圖為合歡山雪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