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會

About Ski Association

運動禁藥管制委員會

Slippery grass committee

中華民國滑雪協會運動禁藥管制委員會組織簡則既委員名單

一、本簡則依據「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第5條訂定之。
二、中華民國滑雪協會(本會)為維護運動之公平與公正性及運動員之健康,建立潔淨運動,特設置運動禁藥管制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制定並執行運動禁藥管制計畫。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定本會運動禁藥管制年度實施計畫。
 (二)執行運動禁藥檢測、教育、宣導及防治等管制事宜。
 (三)建議運動禁藥檢測名單。
 (四)協助本會於舉辦賽會前之運動禁藥管制相關事宜。
 (五)提供運動禁藥管制之相關諮詢管道。
 (六)其他有關運動禁藥管制相關事宜。
四、本委員會會址設於本會會內。 五、本委員會隸屬本會,不得對外行文。 六、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一)置委員5至7人,均屬無給職,其中1人為召集人,另1人為副召集人並經理事會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聘任之。
(二)本委員會委員須包括至少1名為中華奧會運動禁藥管制委員會委員,以及法律、體育、醫學/醫藥專業人員。
(三)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理事長同,連聘得連任之;委員解聘與改聘時,須經理事會通過後,並報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本委員會設執行秘書1人,由本會行政人員兼任之。
七、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
(一)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
(二)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三)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必要時可視訊會議方式執行。
(四)本委員會開會時,本會秘書處列席。
八、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理事長同意後,由中華民國滑雪協會依程序陳報體育署備查後始得執行。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十、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及中華奧會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