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簡則依據「國民體育法」第四十條規定及中華民國滑雪協會組織章程第三十條訂定之。
                  二、中華民國滑雪協會為遴選教練及選手參與國際賽事,提供培訓相關協助,厚植實力,爭取國際最佳成績,提升我國滑雪運動實力特設置中華民國滑雪協會選訓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國家代表隊選拔競賽規程。
                  (二)研訂國家代表隊教練選手遴選機制。
                  (三)審查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名單。
                  (四)處理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申訴事宜。
                  (五)審查國家代表隊培訓計畫(含經費需求等)。
                  (六)督導選拔、培訓及參賽事宜。
                  (七)其他有關教練及選手相關事宜。
                
                  四、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一)置委員7至9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1人為副召集人,由理事長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報體育署備查後聘任之。
                  (二)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並至少各1人:
                  1. 資深裁判
                  2. 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
                  3. 退役國家代表隊選手
                  4. 體育專業人士
                  (三)本委員會任期與理事長同,委員解聘與改聘時,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體育署備查。
                  
                    五、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
                  
                  (一)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
                  (二)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三)應邀請體育署訓輔委員及專家學者列席。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理事長同意後,由中華民國滑雪協會依程序陳報體育署備查後始得執行。
                    七、附則:
                  
                  (一)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滑雪協會,不得對外行文。
                  (二)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
                  
                    八、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體育署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