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簡則依據中華民國滑雪協會組織章程第三十條訂定之。
二、中華民國滑雪協會為積極提升高山滑雪(Alpine)運動技術水準,厚植高山滑雪運動選手培訓與實提升力,進而爭取國際比賽佳績,助益我國高山滑雪運動之發展,特設置中華民國滑雪協會高山滑雪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高山滑雪運動選手訓練年度工作計畫。
(二)研訂高山滑雪運動優秀或具潛力選手培訓年度計畫。
(三)辦理個高山滑雪運動訓練營隊或活動。
(四)建立高山滑雪運動教練、選手名單及資料庫。
(五)辦理其他有關高山滑雪運動事項。
四、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一)置委員7至9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1人為副召集人,由理事長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報體育署備查後聘任之。
(二)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並至少各1人:
1、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
2、體育專業人士。
3、退役雪板滑雪運動國家代表隊選手。
4、本會選任人員或本會熱衷高山滑雪運動會員。
(三)本委員會任期與理事長同,委員解聘與改聘時,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體育署備查。
五、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
(一)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
(二)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理事長同意後,由中華民國滑雪協會依程序陳報體育署備查後始得執行。
七、附則:
(一)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滑雪協會,不得對外行文。
(二)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
八、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體育署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