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會

About Ski Association

選務委員會

Election committee

中華民國滑雪協會選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本簡則依據「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及中華民國滑雪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十九條訂定之。
二、本會為建立公平公正公開之選務原則,統籌辦理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常務監事、監事及個人會員代表之選舉及罷免,特設置中華民國滑雪協會選務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選舉及罷免等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
 (二) 選舉及罷免等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 。
 (三) 個人會員代表選區劃分、代表名額之規劃辦理。
 (四) 選舉及罷免監察事務之處理。
 (五) 選舉及罷免相關選務事項規定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六) 審定所有候選人之類別及資格要件。
 (七) 審定被聲請罷免人之資格要件。
 (八) 其他有關選舉及罷免相關事宜。
四、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一) 置委員 7 至 9 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1人為副召集人,經理事會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聘任之;其中召集人應由社會公正人士擔任。
 (二) 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並至少各 1 人:
  1、社會公正人士、體育行政經驗人士、 法律專業人士。
 (三) 委員不得由理事長、理事、監事 、 個人 會員代表之候選人或被聲請罷免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職員或受雇人員擔任。
 (四) 委員有上開所定情形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當次選務作業;如不自行迴避者,應本委員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
 (五) 本委員會任期與理事長同,委員解聘與改聘時,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五、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
 (一)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 1 人代理之。
 (二) 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 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事項,由本會依程序陳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施行 。
七、附則:
 (一) 本委員會隸屬本會,不得對外行文。
 (二) 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
八、本組織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