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會

About Ski Association

教練委員會

Coach committee

中華民國滑雪協會教練委員會組織簡則暨委員名單

一、本簡則依據「國民體育法」第四十條規定及中華民國滑雪協會組織章程第三十條訂定之。
二、中華民國滑雪協會為教練培訓及管理,厚植教練實力,進而爭取國際比賽佳績,助益我國滑雪運動往後之發展特設置中華民國滑雪協會教練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績優教練獎勵辦法。
(二)制定教練制度、考核及講習辦法。
(三)辦理各級教練之講習及進修。
(四)審查參加國際教練講習會名單。
(五)管理各級教練。
(六)辦理其他有關教練事項。
四、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一)置委員7至9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1人為副召集人,由理事長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報體育署備查後聘任之。
(二)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並至少各1人:
1. 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
2. 體育專業人士
(三)本委員會任期與理事長同,委員解聘與改聘時,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體育署備查。
五、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
(一)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
(二)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理事長同意後,由中華民國滑雪協會依程序陳報體育署備查後始得執行。
七、附則:
(一)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滑雪協會,不得對外行文。
(二)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
八、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體育署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九、中華民國111年05月24日臺教授體字第1110018600號函核備 。